以案说法丨交通事故赔偿后 二次住院能否再次主张赔付
若羌县人民法院 杨立立
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阿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哈某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阿某和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哈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哈某左桡骨、右锁骨及肋骨均存在不同程度骨折,初次治疗后出院,哈某左桡骨及右锁骨受伤部位恢复不佳,再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哈某向阿某和李某主张赔付医疗费、误工费被拒,无奈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争议,但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分歧较大。哈某认为二次住院治疗完全是因为身体恢复情况不好,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阿某和李某则对哈某二次住院的必要性存疑,认为部分医疗费用可能并非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也持有不同意见。
承办法官决定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明确了此次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强调阿某和李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阿某和李某对哈某二次住院必要性及部分赔偿项目的质疑,结合哈某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从医学专业角度向阿某和李某进行解释,说明二次住院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向被告详细阐述了合理的计算方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哈某8000元,由阿某一次性赔偿哈某4000元。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官提醒: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损失赔偿应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如二次治疗系因前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所致,需继续治疗时,赔偿义务人应依法负担后续治疗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包括二次治疗产生的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