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自家房能随意装修改造吗
贾永娇作
[案例]
2024年,甲某对其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时,为了整体装修效果,拆除了房内承重墙。乙某作为其楼上邻居,认为拆除承重墙的行为将整栋楼置于危险之中,沟通无果后,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某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说法]
“经过现场勘查,甲某在装修改造管道时确实破坏了业主共有主体墙的主体结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法官于阳表示,法院判令甲某恢复房屋原状,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方案并进行施工,以满足该建筑原有的主体结构要求,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费用。
于阳介绍,房屋主体结构是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是房屋安全使用的基础。
“业主不能破坏主体结构,否则会影响整体结构受力,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不平衡,主体结构关系到建筑内在的安全性。”于阳进一步介绍,业主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但基于相邻关系,行使权利也要在合理的范畴,不得因使用专有部分而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对于共有部分,应当依照其性质、构造进行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动以致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特别是对承重墙等,更应履行合理使用义务。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责任编辑:热依拉]